解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钱盛华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111号文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文全面地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项目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规范了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办理程序、税务备案登记管理程序、退税监管程序等。和1999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相比,有了重大的变化,本文拟通过上述两法的比较,加深读者对111号文的理解。  一、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指以下三类企业:①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②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③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1999年的171号文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的项目项下采购国产设备,均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优惠。比较来看,111号文对企业范围的要求更严格,相对来说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更小了。  二、项目范围  享受退税的外资项目是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其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由于*7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经对外商投资产业作了重新分类,特别是原限制类不再有甲类、乙类之分,因此171号文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投资项目下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规定,显然已经不符合退税管理的需要。  三、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办理程序  111号文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必须提供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项目确认书根据投资项目额度,由省级或国家级发改委出具,相应的设备清单由发改委审批核准。1999年的171号文对于外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未要求提供项目确认书,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用于批准的项目项下,完全由税务机关判断审核,当初外资项目的审批是商务部门或发改委,因此这样的做法无形中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审批责任。  1.项目审批  111号文规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外资企业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3)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2.项目的变更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省级或国家级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四、税务的备案登记  外资企业在取得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当应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新的办法,取消了1999年171号文规定的向税务机关申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做法,大大简化了办事程序。  五、退税申报与审核  1.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2.退税程序  1)外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3)《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4)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企业的退税申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才可办理退税。  六、退税监管  1.设备台账的建立  主管退税机关在外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建立设备台账是主管退税机关监督管理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重要手段,以前的做法是通过设备台账以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达到监管的目的,相对来说,新的监管手段比较简便。  2.设备的监管  外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资企业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计算公式为: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七、关注的问题  这次《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使笔者联想到以下问题,值得提醒外资企业、执法制法部门的关注、思考:  1.加强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一体化管理。我们知道,退税管理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内部不同的部门执行,如何把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税收管理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密切结合起来,既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冒漏税款,又方便企业办事,是值得税务机关思考的课题。  2.实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统一审批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个投资总额与111号文所称的是同一个投资总额,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外资投资项目,在批准的项目项下,免税进口设备和采购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总额,不应当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总额。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2月2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 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以及商务部2006年4月29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让企业在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无所适从,企业有的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有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实务上做法上十分混乱。我们知道,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征免收由海关办理,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税务机关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可能由分别由两个政府机关办理,上述国家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甚至根本没有对同一事物进行信息钩稽,势必造成企业申请的困扰,同时也给一些企业重复使用投资总额、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以可乘之机,因此笔者认为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上述两个项目确认书同一部门归口管理,以避免国家利益流失。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可能由分别由两个政府机关办理,上述国家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甚至根本没有对同一事物进行信息钩稽,势必造成企业申请的困扰,同时也给一些企业重复使用投资总额、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以可乘之机,因此笔者认为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上述两个项目确认书同一部门归口管理,以避免国家利益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