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答:(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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