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解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管理办法》*7规定
解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管理办法》*7规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文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扩宽吸引外商投资的路子,支持国内机械制造业的平稳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减化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旧办法中繁琐的操作程序,明确了各级职责,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 一、政策思路的转变。 自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随着引进外商投资环境的不断变化,相应的政策也在不时的进行调整。主要目的就是尽快适应形势发展,一切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利益。从新办法中看,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一是改变了《办法》名称的主语。在国税发[1999]171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中主语名称是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2006]111号《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改为了外商投资项目,前者与后者使用的主语发生了变化,后者的界定范畴扩大了,它的改变主要是企业的性质与项目的开发存在相辅相承的关系,取决于只有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鼓励类的项目,才能享受到政策的优惠。 二是转移了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清单的部门审批。旧办法中项目确认书及清单是由省外经贸部门审批,新办法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级部门为最终的审批职能部门。这也就意味着,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清单在审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 三是明确了国税与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与旧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相比,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在内容上,去掉了国外用汇项目,取消了进口设备清单的出具,直接对国内设备退税投资总额进行了确定,省去了旧办法中“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的计算与扣除,减化了国税部门依据确认书进行核定的环节。从内容上看,划定了国税与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各自职责,对于项目投资总额、采购国内设备总额、采用什么方式投资,是否属于借款投资、外商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均由发展改革委去评定核实。国税部门在对的确是以金额采购国产设备比对无误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退税业务。 四是设置了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纵向审批的权限。按照文件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五是规范了各级审批部门业务办理的时限。 1、项目确认书的办理。在项目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经下级部门批准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设备退税认定的登记、变更与撤并。在管理上,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比照出口企业手续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改变了旧办法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做法,密切了与退税审核系统基础资料信息化管理的融合,并且限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变更与撤并手续。 3、设备退税申报与审核。按文件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条件后,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 ,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 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相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在这方面采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稽核的方式,加强信息比对,确保了业务的真实性。 二、严格项目确认书的审批要求。 对上一个环节项目确认书的严格审批,就是对后一个环节做好设备退税的*4保障。《办法》规定了四项: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备清单在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一次办理,并且提出了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变更管理要求,整个内容涵盖多、核定难度大,特别对大型企业及多次变更企业是审核的重点。 三、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的调整。 财税[2006]61号文规定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为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办法中得以取缔,企业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进一步明确了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享受退税项目范围的调整。 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办法》列明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明确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凭相关资料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对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五、重点突出税务部门对设备退税的政策管理。 一是突出了业务资料的核对。对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资料,必须要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特别是退税投资总额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二是突出了实地调查的核实。《办法》强调了加强设备的购进时的核对,票物相符后,才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三是突出了发票信息的比对。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的办法,在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 四是突出了退税监控的管理。加强台帐管理,控管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明确了监管机关为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监管期为5年。(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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