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运用形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优惠,国外也称“税式支出”。实际上,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就是对一部分国家收入的放弃。最初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维持性减税、免税,即帮助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遇到特殊困难的情况下渡过难关,恢复生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作用的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部门的发展极不平衡,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工业与基础设施仍很薄弱,企业间有机构成差异较大,经济差别也很大,一般的税收制度就无法起到调节作用。如国家为了扶持工农业生产发展,搞好经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鼓励支持新产品、新品种、短线产品的发展,支持外贸出口创汇,支持“三资”企业经营,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鼓励事关国计民生的急需行业、产品的迅速发展等,便给予了低税率、减免税等等形式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一般形式有:1.税收减免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有利于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所采用的最普遍形式。减税、免税有不同的分类,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激励投资的减税、免税:  (1)税收假期。对创业头几年(例如3—7年)的利润先予免税。这个政策至少有两种功用;一是减轻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资金的影响,并借减免鼓励投资;二是将投资诱导到较佳的产业上。  (2)鼓励利润保留,而给予未分配利润以减免税率的规定。  (3)投资减税。  2.免征额  免征额亦称扣除额,是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根据纳税人的法律属性不同,具体扣除形式又有所区别:一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采取了规定生计费用额的形式,征税时扣除生计费用。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个人在我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后,对超过部分征税。二是对法人所得的税收扣除采取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项目的形式,直接缩小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个人在我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后,对超过部分征说。所得税税基,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款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可见这种形式主要体现一种激励性支出。  3.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就不征税,这个标准就称为起征点。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规定的起征点是: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为200~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为120~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此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本地适用的起征点。  4.优惠退税  优惠退税是指可以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那一部分退税。并不是所有退税都是税收优惠。优惠退税一般适用于对产品课税和对所得课税。对产品税、增值税的退税一般适用于出口产品。在对外贸易中,退税是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世界各国奖励出口退税的措施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后,在出口时退还已纳的进口税;另一种是退还已纳的国内销售、消费税、增值税等,即在商品产品出口时退还国内已纳的税收。对所得课税的退税一般适用于鼓励再投资退税。例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外国合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连续不少于5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书面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其数额相当于再投资的17.91% .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不仅鼓励外商的新投资,而且鼓励外商把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退税这种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5.盈亏互抵  盈亏互抵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额;或是去冲抵以前年度度的盈余,申请退税。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奖励作用。尤其对盈余无常的企业具有鼓励效果。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所得税,我国目前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均有此项规定。  6.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获得的减税或免税优惠,视同已经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税收饶让对发展中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具有积极意义。它可以使资本输入国政府因实行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税收收入真正成为投资者的实惠,切实起到鼓励投资和技术合作的作用。目前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均作出了税收饶让的规定。  7.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对合乎规定的企业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加以伸缩。它既可以是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是长期的优待。一般来说有期限的优惠税率对企业奖励程度要小于免税办法,尤其是需要巨额投资且获利较迟的企业,常可通过长期优惠税率得到较大的鼓励。例如,对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招待所、饭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优惠税率。  8.税收递延  税收递延又称税收延后,或称税负分期缴纳,其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应付税款,实质上是通过加速扣除来减轻税负。在功能上与免息贷款相同。可见,税收递延这种税收优惠形式有两个内容:一是现在应纳的税款允许将来缴纳,因而对现在应收的税款来说是一种“支出”,而纳税人则因对现在实际税负的减轻而得到“收入”;二是随着税款的延期缴纳,政府失去了一笔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资金收入,损失(支出)数额大致相当于纳税人从银行借得相同资金的成本。  9.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对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所得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在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以其国外已纳税款抵充其应纳税款,以避免重复课税。目前我国只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有此项规定。随着我国公司、企业向外国投资的增加或者在国外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对这样的企业征所得税也采取税收抵免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