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