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车免税指标月底到期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松土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县防汛办公室余先生致电该县国税局,咨询其单位前不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获批购置一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不知该车购置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免缴车辆购置税。  税务人员告诉余先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88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9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年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该文件附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