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自办企业可享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通知》对特殊教育举办的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就可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知》还作了进一步规定,即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自办企业是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