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入房屋的装修费是否可在当期税前扣除?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我公司为一家大型商贸企业,2006年在市中心租入某写字楼的一层用于商业销售,我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十年。我公司对该层写字楼进行了改建和重新装修,装修费约12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指出我公司把装修费用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不正确,要求我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请问我公司发生的装修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某企业财务人员 答:来信未说明你公司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下面分情况说明。 如果你公司为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法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记入有关投资的成本。”对于什么是资本性支出,税法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而是基本上认同会计制度的标准,对于具体处理上与会计有差异的项目,税法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而本例所涉及的“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项目并没有出现在列举之列,也就是说,“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项目在税收上并没有特殊的处理,认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基本原则,即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本例中税收处理与会计规定没有差异,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第五十条第二、三款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所以,你公司租入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限与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均匀地税前扣除。 如果你公司为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外资企业发生的租入房屋装修费,也不得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同内资企业的处理相同,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同的是,外资企业的摊销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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