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灾造成损失可申请税前扣除来源:作者:谭育红日期:2008-02-29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1月以来,湖南省遭受了罕见的冰雪灾害,给当地纳税人造成了损失。最近,一些纳税人打电话到湖南省湘乡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灾害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由此形成的亏损能否税前弥补等问题。咨询员结合相关政策,对纳税人的提问进行了讲解。  *9,灾害性损失扣除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因此,只有“净损失”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赔偿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  第二,灾害性损失扣除的时间和程序。《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因自然灾害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所以,灾害性损失在发生当年扣除,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税务部门审批。  第三,灾害性损失造成亏损弥补的时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年的利润不足以弥补灾害性损失造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连续5年的利润来弥补。如果今年因灾害造成亏损,可以用以后连续5年的利润来弥补。  第四,税务机关查补数额不得用于弥补灾害性损失造成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中就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属于税务机关查增(不包括纳税人自查或纳税评估调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纳税人当年亏损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纳税人虚报亏损的,应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当年的亏损额;税务机关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出当年亏损额的部分,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所以,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自查申报时,应及时做好纳税调整,这样才能用税后利润弥补灾害性损失造成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