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经营业务变化还能享受优惠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松土 周建华日期:2008-03-26字号[ 大 中 小 ]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税率和“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两免三减半”优惠已经结束,但是经营期还不到10年。现公司已转营非生产性业务,这种情况是否要补缴已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税额?  浙江某外商投资企业 张会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你公司在2008年后虽然实际经营还在继续,但是经营业务性质已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因此,你公司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