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进出口企业如何尽早取得出口退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4-24字号[ 大 中 小 ] 正常情况下企业出口货物并收齐单证的情况下当月就可以拿到出口退税款。但是,鉴于出口退税业务的各种特别的规定及操作流程导致一些企业由于操作的不规范性或者不够了解出口退税政策导致本应得到的退税延迟或者无法享受。像这种情况,在不少新办外贸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某市外贸出口企业(不含生产型企业)从去年1月1日到5月25日,已发生退税出口额73,396万美元,已申报、申请出口额54,418万美元。其中,已审核通过出口额34,397万美元,待审核出口额5856万美元,已开具证明出口额14,165万美元,已审核通过退税额28,994万元。也就是说,有近15%的退税出口额因各种原因使企业无法及时拿到出口退税款。是什么原因造成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受阻呢? 现在,外贸出口企业都知道国家现行的出口退税款政策是不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做到当期申报当期办理。因此,企业未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款就要查找一下自身的操作问题。 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收齐了退税单证、早点到税务机关申报,就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因此在收齐了退税单证后没有考虑预审时是否会出现信息不齐等问题就申报退税。而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一般需两至三个月才能审核通过。它的快慢与购销双方开票认证时间密切相关,与企业申报退税时间却无必然联系。因此,税务部门提示新企业要想出口后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早开发票、早认证才是关键。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12个月后,则实行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退税管理部门须在企业生产经营满6个月后,对经审查月平均实际内外销销售额在45万元人民币而且月平均实际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可从第7个月起实行统一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申请提前获得出口退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这是一个必要条件,许多企业认为只要自己符合条件到期后退税部门不会自动按相关政策执行而没有向退税部门提交申请这是不能达到提前退税的目的的。而出口额较小的企业则可以在自营*9笔出口业务以后12个月内,若再有出口业务采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方式这样也可以提前取得出口退税款。待12个月到期后再采取自营进出口的方式。 另外,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满一年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流程,企业在报关出口后,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而新企业为及早取得外管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收汇联)往往只提交了核销单电子数据,却忽略了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由此导致企业申报退税时信息不齐而迟延退税。现在各相关部门都提高了处理效率,对于电子口岸的报关单信息海运出口货物通常两周之内就可在网上找到信息企业应及时点击申报。 再有就是许多新成立的外贸企业很关心退税申报程序的使用,但对出口退税政策了解得不深、不透,导致许多优惠未能得到很好利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有关规定可采取事后审核。也就是说,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此文件精神,完全可比照原企业退税待遇退税。 我们应该提醒那些新办外贸出口企业:为了保证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款,一定要充分掌握各种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这样才能避免走“弯路”。 切实的享受到我国的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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