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丽芹日期:2008-05-27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9日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企业和个人捐赠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现行法规,个人通过如下机构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二、对于在灾区中遭受损失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在灾区中遭受损失的企业所涉相关税种减免:①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④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⑤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遭受损失的个人予以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扶持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均可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