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抵税要注意抵扣期限 过期会作废来源:作者:李敏燕 陈璐日期:2008-06-10字号[ 大 中 小 ]   个人要想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注意获得合法有效凭证外,还必须注意抵扣的时限,因为这一政策不可结转抵扣也不可追溯,一旦错过抵扣期,就不能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了。  据悉,按照规定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有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按照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纳税人个人捐赠税前扣除也必须遵照上述期限规定执行,否则即使已经捐款,并且有捐款票据,也不能扣除。  即便是当月“捐得比赚得多,也不能后转抵扣”。例如李女士本月工资3000元,捐赠前应税所得为1000元,当月她通过慈善总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2000元。由于向地震灾区捐赠部分可全额扣除,那么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2000=-1000元,而-1000<2000元起征点,因此当月无须缴纳个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个人亏损可以后转扣除,所以本月未能扣除的1000元捐赠不能结转到下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为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只能在捐赠的当月或下月扣除,一个关键点就是纳税人从接受捐赠机构那里取得的凭证日期。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捐赠支出扣除应当与取得的收入期间相匹配。如上述李女士5月份为灾区捐款,6月3日才拿到慈善总会出具的凭证,那么她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就只能从6月份工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