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多项税收优惠促服务业发展来源:作者:日期:2008-06-1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将放宽注册登记限制;向外商开放零售、运输、金融服务业等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在昆明设立外国银行及保险公司,鼓励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昆明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等。同时通过低服务业准入门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壮大我市技术研发和生产服务业、金融证券服务业、教育业、养老服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实力。  开放金融证券、法律等服务行业等  开放零售服务业。鼓励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等产品的零售业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分销其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  开放物流运输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存贮、仓储和第三方物流服务。  开放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特别是东南亚、南亚国家的金融机构向昆明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在昆明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从事本币业务。鼓励境外保险企业在昆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开放经济鉴证服务业。鼓励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昆明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简化境外专业人士进入昆明执业手续,特别是鼓励中外合作所的外籍注册会计师直接到昆明执业。  开放法律服务业。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开放教育业。鼓励外方在初等(学前教育)、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等方面在昆明开展教育服务。  开放医疗服务业。鼓励在昆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且允许外方控股。  开放其他服务业。鼓励外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服务行业。  落实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将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技术研发和生产、金融证券、教育业、养老、交通运输和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社区小型商贸、文化8个服务行业以及农产品市场提升改造和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的发展。  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处置债券重置资产和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的,不予征收营业税。  新办或转制组建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包括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  家庭住所可作经营场所  为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实施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服务业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私营服务企业新办的项目,可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此外,昆明市还将通过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政务环境,多渠道增加投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