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系列优惠政策力助灾后重建来源:作者:日期:2008-08-20字号[ 大 中 小 ] 甘肃省政府近日出台《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就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实行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等多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受损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且3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办法》解读 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给予政策倾斜 《办法》要求,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住房建设,除中央财政给予投资补助外,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给予配套补助;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并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向灾区倾斜;对灾区交通基础设施及受损水库、病险水库加固使用资金时,应予以倾斜;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户,给予重建住房贷款贴息支持。 受损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重灾区职工从事个体减免8000元相关税费 实施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重灾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重灾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上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 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部分予以减免 为了减轻重灾区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3年内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因地震需换(补)发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和排污费;对灾区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居民免收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凭证明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地震灾区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费及餐饮、娱乐、修理业登记评审费予以免收;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税务证照费。 重灾区允许生产空心粘土砖 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对重灾区允许生产空心粘土砖,新建水泥生产项目及新建水泥磨粉站,适度放宽准入标准。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全力保障灾后重建用地,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对重灾区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和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个人小额贷款额度提升至5万元 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帮扶,优先保证至少1人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受灾“援助对象”,时限为3个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援助对象”,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将灾区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为1.5%,期限为3年;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灾区和其他市州重建恢复生产时开办的符合国家规定微利项目条件的贷款人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 职工因地震受伤应及时认定为工伤 在地震灾害中,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等受到伤害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确保工伤人员保险金及时足额支付。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办理内部退养;对重灾区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和个人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对灾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或农村低保范围,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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