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10-10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自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首次暂免征收。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  对于储户而言,存款利息税取消可能不会立刻体现在“账面”收益上。在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下调时,国家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是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征方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