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扶持公共设施项目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10-14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对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中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通知还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