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私营企业投资公用和公益事业可享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8-10-17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三次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下称《私营企业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下称《个体工商户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投资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享受优惠待遇。而个体工商户雇请员工不得收取押金,并有权拒绝不合法的乱摊派。  《私营企业条例》新增了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企业发展等规定,对私营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进入的投资经营领域和产业、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服务工作等事项进行规范,加大了对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比如,私营企业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将给予优惠待遇: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城际铁路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  同时,《私营企业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自治区及企业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私营企业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职称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帮助私营企业解决贷款、生产经营用地、用水、用电、通信、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引进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困难。此外,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私营企业摊派。对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的收费和罚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