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创业来源:作者:谭育红日期:2008-10-21字号[ 大 中 小 ]   个体经营户在创造就业岗位,发挥社会的创造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绩,从2008年9月1日起,工商管理费停征,切实减轻了个体经营户的负担,税收方面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一、起征点的提高使一部分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都规定了纳税起征点,根据形势的变化,政策数次调整起征点,不仅使很大一部分在农村的个体经营户享受到了免税优惠,城镇也有一部分人受惠。各省起征点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目前,湖南省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均为5000元,月营业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经营户免缴增值税、营业税,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一同免征。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体经营户月扣除标准为2000元一个月,个人月收入2000元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特定人员税收优惠。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号文《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行政收费方面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免费。湖南省下达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77号),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一律免费,所需经费由办证单位负担。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乡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