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优惠措施加快航运业发展来源:作者:日期:2008-11-03字号[ 大 中 小 ]   面对世界范围内爆发的金融危机,航运业受到新的挑战。青岛市高度重视港航业发展,于2008年7月17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日前又召开促进航运业发展情况交流会,对优惠措施做了进一步解读。  据介绍,优惠措施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青岛市注册的优惠措施。凡在青岛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含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凡在青岛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500平方米;总运力在5万吨至10万吨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200平方米。  鼓励青岛市航运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措施。对青岛市现有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总运力在5万吨以下的航运企业,首次年营业额突破1亿元的给予3年的优惠期。在此优惠期内,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0%,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发展。  人才优惠措施。对在青岛市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增加5万吨运力给予为期3年的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紧缺高级人才(含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建立人才培养战略机制,完善政府、学校、机关联系平台,帮助航运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航运类专业大专毕业生落户青岛市市内四区的,按青政发[2007]13号文件办理。  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航运企业的注册资金、运力规模、上缴利税、安全管理等情况,每年评选一次“青岛市五强航运企业”。对入选的“五强航运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由行业管理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继续深化“大通关”工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现行通关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对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积极整合青岛市航运服务平台,加快山东省(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形成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资源共享的现代航运服务系统,便于政府机构提供比较集中的航运服务,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执法公示制和“一站式”服务。  若干优惠措施的目的是激励航运企业在青岛市不断扩大规模,促进规模以上的航运企业发展,逐步实现航运企业优良资产的整合,不断做大做强青岛市航运企业,提升航运企业对青岛市总体经济体系的贡献值,实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