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8家软件企业33个软件产品可享5项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8-12-02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湖南省信息产业厅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审核批准认定,于近期公布第四批软件企业18家、软件产品33个。这些被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以凭批准文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享受国务院[2008]18号文件规定的鼓励政策手续,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5项:  一、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四、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