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税局台促进经济发展“新十五条”来源:作者:日期:2008-12-31字号[ 大 中 小 ] 在当前经济形势急转的情况下,减轻税负一直是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南京市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其中出台了十五条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税务专家表示“新十五条”中的“含金量”很足,对于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来说,用足各项政策可以得到充分的实惠,有望帮助他们度过经济寒冬。 企业教育培训费可提前“透支”抵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教育培训费用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新十五条”中明确表示,要“用好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在限、停产期间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稳定职工情绪,延缓和减少裁员。 企业只要能出具真实合法的培训费、教育书籍、教育工具等发票,在工资总额的2.5%以下,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有些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在每个年度不一定很平均,专家表示,如果当年度教育支出比较大,超过了工资总额的2.5%,还可以适当调剂使用下一年度的教育培训费,提前获得抵税的优惠。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明年还要提高 中小企业是当前危机中受打击*5的对象,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南京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减20%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在3000万以下、职工人数1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资产1000万以下、职工人数8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税额在30万以下的其他企业,都可减征所得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从2009年开始增值税征收率将降至3%.同时税务部门透露,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在目前5000元的基础上,明年还将继续提高,一来为了体现公平,二来也可以进一步扩大内需。 房地产施工发票可“追溯”退税 为了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新十五条”中也特别列出措施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规模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来要求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现在可以放宽至按季预缴,同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按规定的下限执行。 此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纳税年度取得的真实合法凭据,允许其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专家解释说,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施工费用在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在随后的年度取得了发票,照样可以“追溯”认可,对于多收的所得税可以进行退还,或者重新进行抵缴,从而缓解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 申报纳税期限明年起延长至15天 从2009年开始,南京市国税部门还将全面推行“新办户一站式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对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购、一般纳税人审批等涉税事务集中一次性受理。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从2009年起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每月10日延长至15日。税务部门对南京企业还将加快退税审核速度,尤其是对于南京的地方品牌产品都将简化审核程序,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理退税,退税周期将缩减1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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