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收政策扶持快递服务业发展来源:作者:日期:2009-04-30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快快递服务业的发展,湖南省地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加快快递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决定领取到营业执照和快递行业资格认定的快递服务经营主体企业(含个人),从事快递业务将按“邮政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快递服务属于邮政服务业,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单件物品重量不超过50公斤;二是单件物品的任何一边尺寸不超过1.5米,周长不超过3米;三是每一件物品均是单独封装,并且包装外都注明有收寄件人的具体名址。考虑到快递企业的经营特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湖南将启用《湖南省快递业务专用发票》,票样分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和定额式两种,定额式设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个面值。各级快递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领购发票。  同时,各级快递服务企业应从领取资格认定书之日算起的20天内报当地地税部门审核备案,快递企业凭营业执照和资格认定书来确定优惠税目和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