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有六条件来源:作者:日期:2009-05-15字号[ 大 中 小 ]   为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全省2008年已认定的483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助推新型工业化建设,省地税局近日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作出有关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项条件,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这些条件是: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研发费用比例符合规定。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省地税局还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量必须达到以下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6%,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