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9-06-29字号[ 大 中 小 ]   *9节 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二节 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  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一: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见附表)  附件二: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附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233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第四节地方各税  一、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减免税备案表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