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9-07-02字号[ 大 中 小 ]   *9节 企业所得税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