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税房地产交易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9-07-06字号[ 大 中 小 ]   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7住宅买卖税收的新旧标准对照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