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服务业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9-07-08字号[ 大 中 小 ] *9节 营业税 一、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提交资料:(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号、主办学校、申请免税劳务费项目、申请免税劳务所属税目、校办企业证书编号、营业额总额、免税项目营业额、企业财务负责人签章及电话、企业法人代表签章及电话、营业利润、利润率(《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理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994]131号第三条); (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必须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取得的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17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提交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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