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0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文件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减免。 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3)《城镇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减免。 提交材料: (1)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减免。 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减免。 提交资料: (1)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注: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我市的操作办法,正在研究拟定中,其中我市扣减定额标准,正在请示市政府。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