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对中小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0-15字号[ 大 中 小 ]   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章程;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及核算说明。  (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