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之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之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0-01-15字号[ 大 中 小 ] 一、落实税收优惠、促进经济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支持企业筹资融资 3、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企事业技术创新 5、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企业设备更新。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扶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支持创办软件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2、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企事业改革改制 13、支持企业产权重组。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4、支持科研机构转制。对经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属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可在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15、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鼓励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三农”事业发展 17、鼓励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如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19、支持为农生产服务。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支持农产品储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 21、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2、房地产公司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3、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发展。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4、支持“二手房”交易。个人销售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5、对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八)支持企业安置特定人员 26、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7、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8、安置下岗职工税收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九)支持个人自主创业 29、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0、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31、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十)支持教育文化产业发展 33、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4、在2009年底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5、支持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36、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38、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39.、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0、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41、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4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3、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企业减轻非税负担 44、自2008年9月1日起,全市地税机关停止代征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旅游事业发展费、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等四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45、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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