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延续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智华 周建华日期:2010-02-22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相关概念,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财税[2009]147号文件对出版物税收优惠分两种情况实施,一类是全国影响面较大,体现中央舆论导向、可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主要包括以下六类: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6.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照发现,相关内容作出了少量的调整,如增加了“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取消了“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条款,将其归并为享受先征后退50%政策的范围,在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中添加了《环球时报》等。 另一类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的出版物,相比较财税[2006]153号文件,这一部分是新设的条款,体现扶持行业专业出版物为主。根据财税[2009]147号文件规定,这主要包括除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还包括了一些综合类报纸如国际时政类报纸、外宣类报纸、其他类报纸;一些行业专业类报纸如经济类报纸、工业产业类报纸、农业类报纸、文化艺术类报纸、法制公安类报纸、科技类报纸、教育类报纸、新闻出版类报纸、信息技术类报纸、综合信息类报纸。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按照惯例,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也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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