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申请的办税指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3-09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如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在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哪些研究开发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的,可以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企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符合规定项目范围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办什么手续?  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请。  五、企业应在什么时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  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2010年3月15日前办理相关备案申请手续。  六、企业应向哪个税务部门办理备案申请?  企业应向负责其所得税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申请。  七、企业办理备案申请时,需报送什么资料?  企业进行备案申请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五)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八)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八、企业办理备案申请后,是否立即享受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减免税备案登记通知书》,企业收到后可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将发出《提交补充资料通知书》,通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发出《减免税备案登记通知书》,企业收到后可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  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九:企业可通过什么方法咨询税收优惠及办理手续?  企业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申请中须咨询税收优惠的集体内容及办理手续,可通过拨打12366的纳税服务热线和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12366.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