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资源综合利用 水泥企业优惠范围扩大
资源综合利用 水泥企业优惠范围扩大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建华 挚华日期:2010-03-2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适用退税政策作出明确,将现行水泥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计算方式。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节能减排,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引导效应。 扩大了退税范围 一般情况下,水泥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模式在生产组织架构上存在三种类型:(一)外购原材料、燃料组织生产,以水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生产企业;(二)外购熟料组织生产,以粉磨水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生产企业;(三)外购原材料、燃料组织生产,以生产熟料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生产企业。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都对这3种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有过能耗指标的严格界定。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仅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文字表述上明显地将外购熟料组织生产,以粉磨水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但并未实行旋窑法工艺的生产企业拒之门外,使之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中缺失法定的政策依据。 此次,财税[2009]163号文件作出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扩大了水泥生产企业享受退税的范围,使这3种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都可以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所作为。文件第二条规定,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只要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规范了计算公式 在计算公式上,财税[2009]163号文件表述更严谨、更精确。原有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一)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二)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在日常工作中,公式(一)分母中生料的范围难以把握,如果因为生料中已经含有了在生料制备的配料阶段中掺兑的废渣和其他原材料,计算公式中再提出“其他材料”就显得有些重复,同时容易造成对文件理解上的混乱。而财税[2009]163号文件对有关公式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将*9个公式中的“生料数量”,变换为“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这样统一了口径,提高了可操作性,也符合水泥生产工艺的基本常识。 废渣的认定种类保持不变 水泥产业的*5功效在于大量消纳工业废渣,降低了石灰石资源的消耗,因此在废渣认定上也较关键。财税[2009]163号文件保持了与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一致,都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而且根据相关要求,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办理退税时注意几个要点 执行时间上,财税[2009]163号文件规定可从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于政策变化后能符合退税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特别是粉磨水泥产品企业就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优惠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九条相关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完税凭证、退税银行账户等)。 另外,办理即征即退政策前还必须通过税务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因为自2009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发的《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将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将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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