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税收优惠政策要点和报送资料(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税收优惠政策要点和报送资料(中)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4-19字号[ 大 中 小 ]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要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政策要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利年度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政策要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政策要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要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要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政策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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