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运用来源:作者:王文清 刘凯日期:2010-06-25字号[ 大 中 小 ]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 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一)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 1.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2.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3.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4.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缴纳关税。 (二)出口退(免)税 1.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一般贸易。自1995年7月1日起,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从这点看,国内货物运入(销售)保税区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并且还要按照国内企业之间销售货物的方式由销售方缴纳税款。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加工贸易。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免)税。 2.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入境外的货物。目前,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并持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入区外的货物。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时,区外企业应向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凭证,如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比如,区内某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至成品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当期的纳税情况以外,还应凭据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申请办理“免、抵、退”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66号)的有关规定,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可以按现行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 因此,无论是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还是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销售到境外,以及区内企业在境内区外报关出口的货物,均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区内企业是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税的规定申报;如果是外贸企业按“免、退”税的规定申报。 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由于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口货物,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保税区海关才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因此,对由区内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货物,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不得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满90天后的*9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外贸企业不得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满90天后的*9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对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应根据区外企业的类型不同,分别按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加工贸易退(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所需的资料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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