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税支持抗洪救灾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7-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洪灾的捐赠支出,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资产损失,报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人为防洪工作取得的收入,在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征收上给予适当照顾。  四、在灾后重建中,单位和个人承建恢复重建工程取得的收入,在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上给予适当照顾。  五、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发生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审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当年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受灾情况,适当调整定期定额。  七、对因洪灾造成税务登记证件损毁,需要变更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八、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自受灾之日起三个月内免收定额内使用发票的工本费。  九、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