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融资租入专业设备也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融资租入专业设备也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田天日期:2010-08-23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税法对享受抵免优惠的专业设备投资额的资金来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那企业融资租入的专业设备,是否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9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此,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融资租赁,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显然能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压力,使企业将有限的现金用于直接生产经营,有利于匹配企业现金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而且享受抵免优惠,对相应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是一大利好。 关注点: 1、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才可以享受抵免。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按租赁双方对租赁物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为标准,可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只有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才可以可以享受抵免。未约定租赁期满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或其他租赁形式,承租方均不可以可以享受抵免。 即使是合同约定租赁期满,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享受抵免投资额度的确定。 增值税转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增值税转型后《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文件可知,如果出租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承租方融资租入专业设备享受抵免的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规定,应是开具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价格。如果出租方为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的应该是增值税发票。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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