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遭受洪涝灾害的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8-26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所得税  1.允许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即时在税前扣除。对发生实物性资产净损失的受灾企业,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允许其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税前扣除(在“实际利润额”中扣减)。  2.简化受灾企业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审批手续。对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允许企业暂凭申请报告、资产净损失明细表、相关损失的图片资料申请办理税前扣除审批,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补报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日内,履行简易审批程序,完成相关资产净损失的审批。  3.对企业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经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按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2.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五、契税  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六、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资源税。  以上税收政策措施,*9条至第四条及第六条*9款、第二款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