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科技创新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0-12字号[ 大 中 小 ]   1、 高新科技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经济特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在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40号)  (3)经济特区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4)高新区新办企业“两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国发[2007]39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发[2007]39号、财税[2009]69号)  (5)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 (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  2、 软件企业  (1)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不征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2)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3)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0%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4)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3、 集成电路企业  (1)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2)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3)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4)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缩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8]1号)  (5)职工培训费用据实税前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6)再投资部分返还40%的已缴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8]1号)  4、创投企业  (1)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财税[2009]69号)  5、 国家大学科技园  (1)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0号)  6、 科技企业孵化器  (1)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  7、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