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1-03-02字号[ 大 中 小 ]   一、条例规定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促进汽车消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包括: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三、防汛专用车辆  4、2001年3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如下: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五、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规定,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购置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的免税指标(包括车辆分配地区、车辆型号和车辆数量等),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审核下达。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十一五”期间1420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