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4-06字号[ 大 中 小 ]   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抵扣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允许企业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支持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