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4-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A级旅游景区景点、宾馆、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范围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