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5-13字号[ 大 中 小 ]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旅游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旅游景点景区经营收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全面落实对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