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5-30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精神,陕西省出台落实相关政策中的具体问题。 一、税收减免。经省政府同意,对按“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其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对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占当年本企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总数5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 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填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情况表》上,及时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对经核准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落户人员可凭《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劳动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劳动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基本凭证,其人员认定和凭证发放审核程序,按照“84号文件”、“25号公告”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使用),并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本省境内创业,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跨省就业人员,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在本省就业和失业人员,暂时发给《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2012年12月31日前逐步过渡到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审核程序。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认定、企业认定的范围和程序按照“25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国统一格式印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由申请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或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填报。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按企业注册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其中,中央在陕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行政部门核发;在市、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市、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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