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06-07字号[ 大 中 小 ]   1. 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水港”业主和经营单位适用以上税收政策)。  2.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国家批准的全国物流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  3.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4.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鼓励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