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础设施享受所得税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彦召 吴清亮日期:2011-06-16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 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明的要求。 案例 2008年5月,金海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24亿元,从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50MW风力发电新建项目——金海岸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同时组建了一条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2009年6月,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线投产达效。2010年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2亿元,风力发电机销售收入889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160万元,其中电力销售利润940万元、风力发电机销售利润220万元,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其他各项财务核算指标均按照规定计算提取。 分析 该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核算分析如下: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认定。该公司投资经营的风力发电工程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属于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享受免减征所得税起始年度的确定。2010年2月,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并取得电力销售收入,因此,2010年为“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该公司自2010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2010年~2012年免征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风力发电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3.2010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通过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反映的,也就是说,属于企业利润总额的抵减部分,“三免”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全额填报,“三减半”期间按照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所得的一半金额填报,则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1160-94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5万元(220×25%)。 风力发电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940×25%=235(万元)。 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9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9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企业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列,对应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上述“减、免税项目所得”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大当年的亏损额。 税收风险提示 1.根据财税[2008]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大类共18个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税法规定,优惠起始点由过去的“从开始获利年度”改为“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机会,促使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3.税法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虽属于列举项目但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所得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建议凡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单个项目,企业应将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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