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及风险提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日期:2011-10-12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税收优惠,采取减免所得额的方法。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列示的上述项目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对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进行治理以达到环保要求,另一类是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垃圾等废物进行治理。前者需要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且与其投入相比一般不会产生收益,而后者则基本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可能会产生盈利。为了使这两类企业都享受到税收优惠,进一步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当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其优惠对象应当是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此类项目建设的企业。  根据税法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与税法同步执行。通知规定,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废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等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所应具备的条件,这样便于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对照执行。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  某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建成,当年4月1日取得*9笔污水处理费收入。2009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2009年处理污水2950万吨,污水处理费按1.20元/吨计算,共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入3540万元,消耗电费780万元,折旧费用660万元,工资、福利费用200万元,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980万元,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400万元(假设当年没有发生其他核增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资料,对甲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分析  1、计算当年利润总额=3540-(780+660+200+980+400)=520(万元)  2、计算当年减税所得为520万元  2009年为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第二年,因此,应将上述计算结果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中。  申报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中,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核算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额,其数据取自附表三。  2、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中的第4列“调减金额”其数据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  3、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税收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税法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  风险提示二: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风险提示三:污水处理享受优惠的前提是“公共”,也就是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同样针对“公共垃圾”的处理,也强调必须是“公共”,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风险提示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