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11-10-1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增值税  1.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临港大工业、海洋装备制造业等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进一步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  2.鼓励海洋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销售利用海洋风力生产的电力,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鼓励沿海软件企业发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深入落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农业生产优惠政策,对农(渔)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渔)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水产加工业初级水产品增值税实行13%税率。对水产专业合作社等农(渔)民各类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渔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渔)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渔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鼓励沿海总部经济发展,对宁波大市范围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由总部汇总缴纳增值税。  6.对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的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  7.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退还所含消费税。  8.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9.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10.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12.扶持沿海小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加大对海洋科技型创新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引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此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事沿海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除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外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从事除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外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支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项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8.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9.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出口退税  21.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生产企业做到当月审核、审批,外贸企业普遍实行按次申报,按次审核、审批,按次退库的办法,从初审、复审到审批、退库力争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2.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系统传输等原因逾期收汇核销的,审核无误后也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符合规定的船舶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23.贯彻执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及时做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及监管工作。  24.优化对出口企业的服务,对出口企业的认证信息、稽核信息、受理时间等出口退税信息提供网上查询功能,使出口企业动态了解和掌握申报的全过程。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员的培训,使出口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25.逐步扩大网上申报预审核范围,推行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的预审核。研究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核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