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辅导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焦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年收入12万以上申报的相关规定 1、对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9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2、对年所得12万元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3、对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满足年收入12万条件,但未进行申报的,税务机关有什么处理办法?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税务机关对满足12万申报的人员,是如何进行监控的? 2005年税务总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如北京市地税局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和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对50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搜索查询年收入可能达到12万元的人数。许多省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进行了重点建档管理,虽然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还不是很全面,但大多数高收入者已包括在内。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将根据自行申报的情况,初步筛选出重点检查对象,以便在申报期结束后,组织对收入较高但申报人数与实际差距较大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四、国家和各地对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